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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駛報廢車輛將會如何判刑?

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張某無證醉酒后駕駛小型面包車(已達到報廢標準)行至某村莊,因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某縣公安局執勤民警現場查獲。經檢測,從送檢的張某血液中檢測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290mg/100ml。

一審裁判

被告人張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案發后,被告人張某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故其請求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罰金已繳納,上繳國庫)。

檢察院抗訴

張某血液酒精含量高,且無證駕駛與實際車牌不符的報廢機動車拉人,原判量刑輕。提請依法改判。

二審法院裁判

原審被告人張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張某血液酒精含量高達290mg/100ml,且無證駕駛與實際車牌不符的報廢機動車拉人,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某縣人民檢察院抗訴意見正確,本院予以支持。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理程序合法,但量刑不當,依法應予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撤銷原刑事判決;二、原審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已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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