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消防主管部門出具的消防驗收合格文件或備案文件或滿足以下條件要求: 8消防設施的設置 8.1一般規定 8.1.1消防給水和消防設施的設置應根據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災危險性、火災特性和環境條件等因素綜合確定。 8.1.2城鎮(包括居住區、商業區、開發區、工業區等)應沿可通行消防車的街道設置市政消火栓系統。 民用建筑、廠房、倉庫、儲罐(區)和堆場周圍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車??康奈菝嫔?/span>,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且建筑體積不大于3000m3的戊類廠房,居住區人數不超過500人且建筑層數不超過兩層的居住區,可不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8.1.3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和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等系統以及下列建筑的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應設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超過5層的公共建筑; 2超過4層的廠房或倉庫; 3其他高層建筑; 4超過2層或建筑面積大于10000m2的地下建筑(地下室)。 8.1.4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內的儲罐應設置移動水槍或固定水冷卻設施。高度大于15m或單罐容量大于2000m3的甲、乙、丙類液體地上儲罐,宜采用固定水冷卻設施。 8.1.5總容積大于50m3或單罐容積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氣儲罐(區)應設置固定水冷卻設施,埋地的液化石油氣儲罐可不設置定噴水冷卻裝置??側莘e不大于50m3或單罐容積不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氣儲罐(區),應設置移動式水槍。 8.1.6消防水泵房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獨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水泵房,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或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樓層; 3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7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需要聯動控制的消防設備的建筑(群)應設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設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1單獨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2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控制室,宜設置在建筑內首層或地下一層,并宜布置在靠外墻部位; 3不應設置在電磁場干擾較強及其他可能影響消防控制設備正常工作的房間附近; 4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消防控制室內的設備構成及其對建筑消防設施的控制與顯示功能以及向遠程監控系統傳輸相關信息的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25506的規定。 8.1.8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應采取防水淹的技術措施。 8.1.9高層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內應設置滅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設置滅火器。 廠房、倉庫、儲罐(區)和堆場,應設置滅火器。 8.1.10建筑外墻設置有玻璃幕墻或采用火災時可能脫落的墻體裝飾材料或構造時,供滅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設施,應設置在距離建筑外墻相對安全的位置或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8.1.11設置在建筑室外、供人員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設施,均應設置區別于環境的明顯標志。 8.2室內消防栓系統 8.2.1下列建筑或場所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1建筑占地面積大于300m2的廠房和倉庫; 2高層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確有困難時,可只設置干式消防豎管和不帶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內消火栓。 3體積大于5000m3的車站、碼頭、機場的候車(船、機)建筑、展覽建筑、商店建筑、旅館建筑、醫療建筑和圖書館建筑等單、多層建筑; 4特等、甲等劇場,超過8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和電影院等以及超過1200個座位的禮堂、體育館等單、多層建筑; 5建筑高度大于15m或體積大于10000m3的辦公建筑、教學建筑和其他單、多層民用建筑。 8.2.2本規范第8.2.1條未規定的建筑或場所和符合本規范第8.2.1條規定的下列建筑或場所,可不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但宜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 1耐火等級為一、二級且可燃物較少的單、多層丁、戊類廠房(倉庫); 2耐火等級為三、四級且建筑體積不大于3000m3的丁類廠房;耐火等級為二、四級且建筑體積不大于5000m3的戊類廠房(倉庫); 3糧食倉庫、金庫、遠離城鎮且無人值班的獨立建筑; 4存有與水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的建筑; 5室內無生產、生活給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儲水池且建筑體積不大于5000m3的其他建筑。 8.2.3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或木結構的古建筑,宜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8.2.4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積大于200m2的商業服務網點內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高層住宅建筑的戶內宜配置輕便消防水龍。 8.3自動滅火系統 8.3.1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廠房或生產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不小于50000紗錠的棉紡廠的開包、清花車間,不小于5000錠的麻紡廠的分級、梳麻車間,火柴廠的烤梗、篩選部位; 2占地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單、多層制鞋、制衣、玩具及電子等類似生產的廠房; 3占地面積大于1500m2的木器廠房; 4泡沫塑料廠的預發、成型、切片、壓花部位; 5高層乙、丙丁類廠房; 6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丙類廠房。 8.3.2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倉庫外,下列倉庫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每座占地面積大于1000m2的棉、毛、絲、麻、化纖、毛皮及其制品的倉庫; 注:單層占地面積不大于2000m2的棉花庫房,可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2每座占地面積大于600m2的火柴倉庫; 3郵政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空郵袋庫; 4可燃、難燃物品的高架倉庫和高層倉庫; 5設計溫度高于0℃的高架冷庫,設計溫度高于0℃且每個防火分區建筑面積大于1500m2的非高架冷庫; 6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倉庫; 7每座占地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其他單層或多層丙類物品倉庫。 8.3.3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高層民用建筑或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一類高層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場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動用房、走道、辦公室和旅館的客房、可燃物品庫房、自動扶梯底部 3高層民用建筑內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8.3.4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單、多層民用建筑或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特等、甲等劇場,超過15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超過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超過5000人的體育場的室內人員休息室與器材間等; 2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展覽、商店、餐飲和旅館建筑以及醫院中同樣建筑規模的病房樓、門診樓和手術部; 3設置送回風道(管)的集中空氣調節系統且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辦公建筑等; 4藏書量超過50萬冊的圖書館; 5大、中型幼兒園,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老年人建筑; 6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層及以上樓層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除游泳場所外),設置在首層、二層和三層且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除游泳場所外)。 8.3.5根據本規范要求難以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展覽廳、觀眾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和丙類生產車間、庫房等高大空間場所,應設置其他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滅火系統。 8.3.6下列部位宜設置水幕系統: 1特等、甲等劇場、超過15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超過2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和高層民用建筑內超過800個座位的劇場或禮堂的舞臺口及上述場所內與舞臺相連的側臺、后臺的洞口; 2應設置防火墻等防火分隔物而無法設置的局部開口部位; 3需要防護冷卻的防火卷簾或防火幕的上部。 注:舞臺口也可采用防火幕進行分隔,側臺、后臺的較小洞口宜設置乙級防火門、窗。 8.3.7下列建筑或部位應設置雨淋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火柴廠的氯酸鉀壓碾廠房,建筑面積大于100m2且生產或使用硝化棉、噴漆棉、火膠棉、賽璐珞膠片、硝化纖維的廠房; 2乒乓球廠的軋坯、切片、磨球、分球檢驗部位; 3建筑面積大于60m2或儲存量大于2t的硝化棉、噴漆棉、火膠棉、賽璐珞膠片、硝化纖維的倉庫; 4日裝瓶數量大于3000瓶的液化石油氣儲配站的灌瓶間、實瓶庫; 5特等、甲等劇場、超過15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劇場和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的舞臺葡萄架下部; 6建筑面積不小于400m2的演播室,建筑面積不小于500 m2的電影攝影棚。 8.3.8下列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水噴霧滅火系統: 1單臺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廠礦企業油浸變壓器,單臺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電廠油浸變壓器,單臺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獨立變電站油浸變壓器; 2飛機發動機試驗臺的試車部位; 3充可燃油并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內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 注:設置在室內的油漫變壓器、充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可采用細水霧滅火系統。 8.3.9下列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氣體滅火系統: 1國家、省級或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廣播電視發射塔內的微波機房、分米波機房、米波機房、變配電室和不間斷電源(UPS)室; 2國際電信局、大區中心、省中心和一萬路以上的地區中心內的長途程控交換機房、控制室和信令轉接點室; 3兩萬線以上的市話匯接局和六萬門以上的市話端局內的程控交換機房、控制室和信令轉接點室; 4中央及省級公安、防災和網局級及以上的電力等調度指揮中心內的通信機房和控制室; 5主機房建筑面積不小于140 m2的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的主機房和基本工作間的已記錄磁(紙)介質庫; 6中央和省級廣播電視中心內建筑面積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庫房; 7國家、省級或藏書量超過100萬冊的圖書館內的特藏庫;中央和省級檔案館內的珍藏庫和非紙質檔案庫;大、中型博物館內的珍品庫房;一級紙絹質文物的陳列室; 8其他特殊重要設備室。 注:1本條第1、4、5、8款規定的部位,可采用細水霧滅火系統。 2當有備用主機和備用已記錄磁(紙)介質,且設置在不同建筑內或同一建筑內的不同防火分區內時,本條第5款規定的部位可采用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8.3.10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滅火系統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罐容量大于1000m3的固定頂罐應設置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 2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量不大于200m3的儲罐可采用移動式泡沫滅火系統; 3其他儲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 4石油庫、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氣工程中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滅火系統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等標準的規定。 8.3.11餐廳建筑面積大于1000m2餐館或食堂,其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任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裝置,并應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設置與自動滅火裝置聯動的自動切斷裝置。 食品工業加工場所內所有明火作業或高溫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設置自動滅火裝置。 8.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8.4.1下列建筑或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電子等類似用途的廠房; 2每座占地面積大于1000m2的棉、毛、絲、麻、化纖及其制品的倉庫,占地面積大于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m2的卷煙倉庫; 3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覽、財貿金融、客運和貨運等類似用途的建筑,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圖書或文物的珍藏庫,每座藏書超過50萬冊的圖書館,重要的檔案館; 5地市級及以上廣播電視建筑、郵政建筑、電信建筑,城市或區域性電力、交通和防災等指揮調度建筑; 6特等、甲等劇場,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其他等級的劇場或電影院,座位數超過2000個的會堂或禮堂,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 7大、中型幼兒園的兒童用房等場所,老年人建筑,任一層建筑面積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m2的療養院的病房樓、旅館建筑和其他兒童活動場所,不少于200床位的醫院門診樓、病房樓和手術部等; 8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9凈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較多的技術夾層,凈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悶頂或吊頂內; 10大、中型電子計算機房及其控制室、記錄介質庫,特殊貴重或火災危險性大的機器、儀表、儀器設備室、貴重物品庫房,設置氣體滅火系統的房間; 11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庫房和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營業廳; 12其他一類高層公共建筑; 13設置機械排煙、防煙系統、雨淋或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固定消防水炮滅火系統等需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鎖動作的場所或部位。 8.4.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套內宜設置火災探測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層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當設置需聯動控制的消防設施時,公共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高層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應設置具有語音功能的火災聲警報裝置或應急廣播。 8.4.3建筑內可能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8.5防煙和排煙設施 8.5.1建筑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防煙設施: 1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 2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 3避難走道的前室、避難層(間)。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廠房、倉庫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當其防煙樓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樓梯間可不設置防煙系統: 1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開的陽臺、凹廊; 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且可開啟外窗的面積滿足自然排煙口的面積要求。 8.5.2廠房或倉庫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排煙設施: 1丙類廠房內建筑面積大于30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上房間,人員或可燃物較多的丙類生產場所; 2建筑面積大于5000m2的丁類生產車間; 3占地面積大于1000m2的丙類倉庫; 4高度大于32m的高層廠房(倉庫)內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廠房(倉庫)內長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8.5.3民用建筑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排煙設施: 1設置在一、二、三層且房間建筑面積大于100m2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設置在四層及以上樓層、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2中庭; 3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100m2且經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間; 4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300m2且可燃物較多的地上房間; 5建筑內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8.5.4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內的無窗房間,當總建筑面積大于200m2或一個房間建筑面積大于50 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時,應設置排煙設施。取得公安機關出具的消防驗收合格文件或備案文件或滿足以下條件要求: 8消防設施的設置 8.1一般規定 8.1.1消防給水和消防設施的設置應根據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災危險性、火災特性和環境條件等因素綜合確定。 8.1.2城鎮(包括居住區、商業區、開發區、工業區等)應沿可通行消防車的街道設置市政消火栓系統。 民用建筑、廠房、倉庫、儲罐(區)和堆場周圍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車??康奈菝嫔?/span>,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且建筑體積不大于3000°0的戊類廠房,居住區人數不超過500人且建筑層數不超過兩層的居住區,可不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8.1.3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和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等系統以及下列建筑的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應設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超過5層的公共建筑; 2超過4層的廠房或倉庫; 3其他高層建筑; 4超過2層或建筑面積大于10000m2的地下建筑(地下室)。 8.1.4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內的儲罐應設置移動水槍或固定水冷卻設施。高度大于15m或單罐容量大于20003的甲、乙、丙類液體地上儲罐,宜采用固定水冷卻設施。 8.1.5總容積大于50m3或單罐容積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氣儲罐(區)應設置固定水冷卻設施,埋地的液化石油氣儲罐可不設置定噴水冷卻裝置??側莘e不大于50m3或單罐容積不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氣儲罐(區),應設置移動式水槍。 8.1.6消防水泵房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獨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水泵房,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或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樓層; 3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7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需要聯動控制的消防設備的建筑(群)應設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設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1單獨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2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控制室,宜設置在建筑內首層或地下一層,并宜布置在靠外墻部位; 3不應設置在電磁場干擾較強及其他可能影響消防控制設備正常工作的房間附近; 4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消防控制室內的設備構成及其對建筑消防設施的控制與顯示功能以及向遠程監控系統傳輸相關信息的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25506的規定。 8.1.8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應采取防水淹的技術措施。 8.1.9高層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內應設置滅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設置滅火器。 廠房、倉庫、儲罐(區)和堆場,應設置滅火器。 8.1.10建筑外墻設置有玻璃幕墻或采用火災時可能脫落的墻體裝飾材料或構造時,供滅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設施,應設置在距離建筑外墻相對安全的位置或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8.1.11設置在建筑室外、供人員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設施,均應設置區別于環境的明顯標志。 8.2室內消防栓系統 8.2.1下列建筑或場所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1建筑占地面積大于300m2的廠房和倉庫; 2高層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確有困難時,可只設置干式消防豎管和不帶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內消火栓。 3體積大于500m的車站、碼頭、機場的候車(船、機)建筑、展覽建筑、商店建筑、旅館建筑、醫療建筑和圖書館建筑等單、多層建筑; 4特等、甲等劇場,超過8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和電影院等以及超過1200個座位的禮堂、體育館等單、多層建筑; 5建筑高度大于15m或體積大于10000的辦公建筑、教學建筑和其他單、多層民用建筑。 8.2.2本規范第8.2.1條未規定的建筑或場所和符合本規范第8.2.1條規定的下列建筑或場所,可不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但宜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 1耐火等級為一、二級且可燃物較少的單、多層丁、戊類廠房(倉庫); 2耐火等級為三、四級且建筑體積不大于3000m3的丁類廠房;耐火等級為二、四級且建筑體積不大于500m3的戊類廠房(倉庫); 3糧食倉庫、金庫、遠離城鎮且無人值班的獨立建筑; 4存有與水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的建筑; 5室內無生產、生活給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儲水池且建筑體積不大于5000m3的其他建筑。 8.2.3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或木結構的古建筑,宜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8.2.4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積大于200m2的商業服務網點內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高層住宅建筑的戶內宜配置輕便消防水龍。 8.3自動滅火系統 8.3.1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廠房或生產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不小于5000錠的棉紡廠的開包、清花車間,不小于500的麻紡廠的分級、梳麻車間,火柴廠的烤梗、篩選部位; 2占地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m2的單、多層制鞋、制衣、玩具及電子等類似生產的廠房; 3占地面積大于1500m2的木器廠房; 4泡沫塑料廠的預發、成型、切片、壓花部位; 5高層乙、丙丁類廠房; 6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丙類廠房。 8.3.2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倉庫外,下列倉庫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每座占地面積大于1000的棉、毛、絲、麻、化纖、毛皮及其制品的倉庫; 注:單層占地面積不大于2000的棉花庫房,可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2每座占地面積大于600m2的火柴倉庫; 3郵政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空郵袋庫; 4可燃、難燃物品的高架倉庫和高層倉庫; 5設計溫度高于0℃的高架冷庫,設計溫度高于0℃且每個防火分區建筑面積大于1500m的非高架冷庫; 6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倉庫; 7每座占地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其他單層或多層丙類物品倉庫。 8.3.3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高層民用建筑或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一類高層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場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動用房、走道、辦公室和旅館的客房、可燃物品庫房、自動扶梯底部 3高層民用建筑內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8.3.4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單、多層民用建筑或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特等、甲等劇場,超過15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超過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超過5000人的體育場的室內人員休息室與器材間等; 2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展覽、商店、餐飲和旅館建筑以及醫院中同樣建筑規模的病房樓、門診樓和手術部; 3設置送回風道(管)的集中空氣調節系統且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的辦公建筑等; 4藏書量超過50萬冊的圖書館; 5大、中型幼兒園,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的老年人建筑; 6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層及以上樓層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除游泳場所外),設置在首層、二層和三層且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除游泳場所外)。 8.3.5根據本規范要求難以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展覽廳、觀眾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和丙類生產車間、庫房等高大空間場所,應設置其他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滅火系統。 8.3.6下列部位宜設置水幕系統: 1特等、甲等劇場、超過15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超過2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和高層民用建筑內超過800個座位的劇場或禮堂的舞臺口及上述場所內與舞臺相連的側臺、后臺的洞口; 2應設置防火墻等防火分隔物而無法設置的局部開口部位; 3需要防護冷卻的防火卷簾或防火幕的上部。 注:舞臺口也可采用防火幕進行分隔,側臺、后臺的較小洞口宜設置乙級防火門、窗。 8.3.7下列建筑或部位應設置雨淋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火柴廠的氯酸鉀壓碾廠房,建筑面積大于100m2且生產或使用硝化棉、噴漆棉、火膠棉、賽璐珞膠片、硝化纖維的廠房; 2乒乓球廠的軋坯、切片、磨球、分球檢驗部位; 3建筑面積大于6 m2或儲存量大于2t的硝化棉、噴漆棉、火膠棉、賽璐珞膠片、硝化纖維的倉庫; 4日裝瓶數量大于3000瓶的液化石油氣儲配站的灌瓶間、實瓶庫; 5特等、甲等劇場、超過15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劇場和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的舞臺葡萄架下部; 6建筑面積不小于400 m2的演播室,建筑面積不小于500 m2的電影攝影棚。 8.3.8下列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水噴霧滅火系統: 1單臺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廠礦企業油浸變壓器,單臺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電廠油浸變壓器,單臺容量在125My·A及以上的獨立變電站油浸變壓器; 2飛機發動機試驗臺的試車部位; 3充可燃油并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內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 注:設置在室內的油漫變壓器、充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可采用細水霧滅火系統。 8.3.9下列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氣體滅火系統: 1國家、省級或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廣播電視發射塔內的微波機房、分米波機房、米波機房、變配電室和不間斷電源(UPS)室; 2國際電信局、大區中心、省中心和一萬路以上的地區中心內的長途程控交換機房、控制室和信令轉接點室; 3兩萬線以上的市話匯接局和六萬門以上的市話端局內的程控交換機房、控制室和信令轉接點室; 4中央及省級公安、防災和網局級及以上的電力等調度指揮中心內的通信機房和控制室; 5主機房建筑面積不小于140 m2的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的主機房和基本工作間的已記錄磁(紙)介質庫; 6中央和省級廣播電視中心內建筑面積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庫房; 7國家、省級或藏書量超過100萬冊的圖書館內的特藏庫;中央和省級檔案館內的珍藏庫和非紙質檔案庫;大、中型博物館內的珍品庫房;一級紙絹質文物的陳列室; 8其他特殊重要設備室。 注:1本條第1、4、5、8款規定的部位,可采用細水霧滅火系統。 2當有備用主機和備用已記錄磁(紙)介質,且設置在不同建筑內或同一建筑內的不同防火分區內時,本條第5款規定的部位可采用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8.3.10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滅火系統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罐容量大于1000m3的固定頂罐應設置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 2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量不大于200m3的儲罐可采用移動式泡沫滅火系統; 3其他儲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 4石油庫、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氣工程中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滅火系統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等標準的規定。 8.3.11餐廳建筑面積大于100m2餐館或食堂,其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任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裝置,并應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設置與自動滅火裝置聯動的自動切斷裝置。 食品工業加工場所內所有明火作業或高溫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設置自動滅火裝置。 8.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8.4.1下列建筑或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3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的制鞋、制衣、玩具、電子等類似用途的廠房; 2每座占地面積大于10002的棉、毛、絲、麻、化纖及其制品的倉庫,占地面積大于500m或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的卷煙倉庫; 3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覽、財貿金融、客運和貨運等類似用途的建筑,總建筑面積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圖書或文物的珍藏庫,每座藏書超過50萬冊的圖書館,重要的檔案館; 5地市級及以上廣播電視建筑、郵政建筑、電信建筑,城市或區域性電力、交通和防災等指揮調度建筑; 6特等、甲等劇場,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其他等級的劇場或電影院,座位數超過2000個的會堂或禮堂,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 7大、中型幼兒園的兒童用房等場所,老年人建筑,任一層建筑面積1500m0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的療養院的病房樓、旅館建筑和其他兒童活動場所,不少于200床位的醫院門診樓、病房樓和手術部等; 8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9凈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較多的技術夾層,凈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悶頂或吊頂內; 10大、中型電子計算機房及其控制室、記錄介質庫,特殊貴重或火災危險性大的機器、儀表、儀器設備室、貴重物品庫房,設置氣體滅火系統的房間; 11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庫房和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營業廳; 12其他一類高層公共建筑; 13設置機械排煙、防煙系統、雨淋或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固定消防水炮滅火系統等需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鎖動作的場所或部位。 8.4.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套內宜設置火災探測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層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當設置需聯動控制的消防設施時,公共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高層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應設置具有語音功能的火災聲警報裝置或應急廣播。 8.4.3建筑內可能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8.5防煙和排煙設施 8.5.1建筑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防煙設施: 1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 2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 3避難走道的前室、避難層(間)。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廠房、倉庫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當其防煙樓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樓梯間可不設置防煙系統: 1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開的陽臺、凹廊; 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且可開啟外窗的面積滿足自然排煙口的面積要求。 8.5.2廠房或倉庫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排煙設施: 1丙類廠房內建筑面積大于30m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上房間,人員或可燃物較多的丙類生產場所; 2建筑面積大于5000的丁類生產車間; 3占地面積大于1000丙類倉庫; 4高度大于32m的高層廠房(倉庫)內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廠房(倉庫)內長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8.5.3民用建筑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排煙設施: 1設置在一、二、三層且房間建筑面積大于100m2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設置在四層及以上樓層、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2中庭; 3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100m且經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間; 4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300m且可燃物較多的地上房間; 5建筑內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8.5.4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內的無窗房間,當總建筑面積大于200m2或一個房間建筑面積大于50 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時,應設置排煙設施。 |